什麼是大病醫保?

以下內容摘自:2012年8月24日,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財政部、人社部、民政部及保監會六部門釋出的“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供參閱。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旨在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迫切需要。

保障物件

大病保險保障物件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保障範圍

大病保險的保障範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定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

合規醫療費用,指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可規定不予支付的事項),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

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病種起步開展大病保險。

保障水平

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提高大病報銷比例,最大限度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籌資標準

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籌資能力、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水平,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細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

資金來源

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

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有結餘的地區,利用結餘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餘不足或沒有結餘的地區,在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年度提高籌資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逐步完善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多渠道籌資機制。

統籌層次和範圍

開展大病保險可以市(地)級統籌,也可以探索全省(區、市)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實施,提高抗風險能力。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蓋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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