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多發性骨髓瘤,應何時進行動員採集?——有關動員採集的常見誤區

動員採集獲得足夠的 CD34+ 細胞是進行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的前提條件。

動員採集造血幹細胞中會遇到許多患者和臨床醫師都很關心的問題,比如:在多發性骨髓瘤(MM)的整體治療中,動員採集放在哪個階段更合適?

問題 1:什麼時候進行動員採集比較合適呢?

從確診多發性骨髓瘤並開始治療算,建議在化療 3~4 個療程後進行動員採集自體造血幹細胞。

如果緩解確實很迅速、獲得完全緩解 (CR) 的患者,化療完 2 個療程也可以進行動員採集,而且這種情況動員採集的效果往往優良。

相反,如果化療 4 個療程僅有微小緩解 (MR) 或更差療效的患者,雖然國外並無明確建議,但我們建議,這種情況可以再進行 2 個療程左右的誘導治療,爭取獲得部分緩解及以上[不低於部分緩解(PR)]、至少處於疾病的穩定狀態,再進行動員採集。

不過,注意動員前的化療總療程數最好不要超過 6 個。不論是國外,還是我們中心的資料,超過 6 個療程的化療史都是動員採集效果的一個不利因素,必須儘量避免。

問題 2:多化療一些療程,動員採集前緩解的越徹底越好嗎?

不一定哦!

有些患者,甚至有些不太瞭解造血幹細胞移植的醫師,擔心疾病緩解不徹底,進行造血幹細胞動員採集,會導致採出的造血幹細胞中混有較多的腫瘤細胞,因此過於追求動員採集前的疾病狀態,想在獲得非常好的部分緩解 (VGPR)、甚至完全緩解(CR) 之後,再進行動員採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如上面問題 1 中的回答,在好的緩解狀態(不低於PR)進行動員採集,獲得採集成功的機會更大;也就是說,動員採集前的疾病狀態確實是影響動員採集效果的一個因素。

但是,與動員前的化療療程總數相比,療程總數對動員採集的影響更大!所以,我們說,過於追求疾病狀態,而增加太多的療程數是不太可取的。

問題 3:如果緩解得不好就去動員採集,會不會採集物混有很多瘤細胞而影響將來的移植效果啊?

擔心採集物中混有腫瘤細胞而影響移植療效的憂慮,基本沒有必要。

其一,多發性骨髓瘤不同於急性白血病,骨髓中的瘤細胞並不像白血病細胞那樣容易進入外周血,這也是為什麼在界定多發性骨髓瘤緩解狀態時都未提及外周血中的瘤細胞數量來衡量的原因;

其二,目前的動員採集,幾乎都是採集外周血中的幹細胞,而非採集骨髓中的細胞;

其三,如果用足夠敏感的方法檢測,基本上採集物中都可以檢出腫瘤細胞,完全緩解(CR)狀態下的採集物也不能避免,另一方面,目前未能證實採集物檢出比例與疾病狀態的直接相關性;

其四,最重要的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一系列的研究已經明確,對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的患者,採集物中是否混有腫瘤細胞與患者移植時體內本身殘留的瘤負荷相比(數量相差太懸殊),影響作用微小。

所以,對於動員採集造血幹細胞的時機,建議:一般 3~4 個療程,最多不超過 6 個療程化療後進行,疾病狀態不低於部分緩解(PR)更好,達不到也應該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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