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的診斷與分期標準

原發性肝癌下稱肝癌、是我國常見的惡性腫瘤。

肝癌的診斷,尤其是早期診斷,多依賴各種輔助檢查。

為了規範診斷程式掌握,有必要制訂一個診斷標準。

肝癌是一個進行性發展的疾病,不同的病期所採取的治療方案不同,預後亦不相同,所以亦應有一個關於分期的標準。

20年來肝癌的診斷和治療方面有了長足進步,診斷標準應予修改,治療方面手術指徵的擴大,非手術治療的發展使肝癌分期的標準亦需作出相應的調整。

近年來,在一些會議或雜誌上專家們發表的對診斷標準的主要意見是由於影像診斷的發展,不應再有單純依賴afp診斷肝癌的標準,對於afp陰性的肝癌病例應作其它肝癌標誌物檢查等。

而對於肝癌分期標準的意見則主要是以往的標準中ⅱ期的跨度過大。

描述過簡,不利於分別具體情況及應考慮與國際抗癌聯盟所頒佈的tnm標準接軌等。

在1977年的肝癌診斷標準中確曾有一個單純依靠afp診斷肝癌的標準,其表述為持續4周,並能排除妊娠、活動性肝病、生殖腺胚胎源性腫瘤及轉移性肝癌者,即可診斷為原發性肝癌。

這個標準是為了適應當時在大規模的肝癌普查中檢出afp高濃度的病例所設。

確實,真正符合上述標準的病例絕大多數為原發性肝癌,不過執行起來並不容易,因為活動性肝病就不易排除。

而且,肝癌的診斷應包括定性診斷與定位診斷兩個部分,即使按上述標準診斷了肝癌,但肝癌不能定位則無法進行手術切除、放射治療、區域性酒精注射等療法。

診斷的目的是治療,若不能適應治療的需要,診斷就不能視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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