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找不到物件 剩男剩女該怎麼辦

古代,對待剩男剩女的問題是很在意的。不僅家裡人會著急,政府也有責任,會幫你解決單身問題。

   根據史書記載,古代男性一般在15-20歲娶妻,女性在13-17歲嫁人,否者就是剩男剩女了。現在的剩男剩女雖然嫁人著急,但是也不會強求子女。但是在古代就不同了,不僅父母著急、皇帝著急,政府也是有責任的。那麼古代是怎麼解決剩男剩女問題的?

1.政府幹預:政府做媒婆,強行解決剩男剩女問題

舊時,媒人有官媒和私媒之分。官媒是政府組織的行男女婚姻之事的機構,私媒就是民間私人做媒。官媒權力很大,由政府強制手段給“剩男”找老婆,給“剩女”找老公。《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2.控制男女比例:嚴格限制富人娶妾“庶人一夫一婦”

在古代,由於男人過度納妾給社會帶來的多方面嚴重問題,不少朝代對男子娶小老婆都加以嚴格限制,即便是一定級別的官員,能娶多少個小老婆都是有規定的,並不是說有錢就能多娶。

蔡邕著《獨斷》中,記述漢代的納妾規定:“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特殊貢獻,才可以最多娶八個妾——“功成受封,得備八妾”。有點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個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準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婦”,和現代一樣,是一夫一妻制。到了元代,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老百姓(庶人)不得娶小老婆。

即使符合納妾條件的,也不是什麼時候想納就什麼時候納的。如在明朝,朱元璋規定親王一級的“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世子及郡王則少多了,減了一多半,“額妾四人”,一生中一般就是納妾一次,除非無後才可再納。

3.相親、派對一個不少

實際上,在古代中國早期,男女交往還是相當自由的。先秦時期做得最好,政府每年為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機會。春秋時期的“仲春會”就是一個典型男女交友的大聚會,其主題是“奔”,意思是與所愛的人一起出走。《周禮》中的《地官·媒民》是這樣說的,“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從周代這一規定來看,這項活動是由官方推動的,強制執行,如果到時有人不“奔”,不參加聚會,還會受到處罰。

仲春會為適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處提供了一個特殊的交往平臺,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仲春會一般設在每年陰曆的“三月三”,至今許多地方有“三月三”踏青習俗,許多少數民族還有男女對歌會。

4.強制女子出嫁:剩男剩女坑爹坑媽,不坐牢也要被罰錢

在晉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嫁人,否則官府要強行給她找物件。《晉書·武帝紀》(卷三)記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要求,“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那麼地方領導就要給她找老公了,逼其強行嫁人。

上南北朝時,出現瞭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犯法的規定,不及時出嫁家裡人都要跟著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有女兒15歲以上至30歲還沒有嫁人,罰款600錢;唐代對於男子20歲以上,女孩15歲以上還沒有配對結婚的也要處罰。《國語》記載了勾踐的政令:“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也就是說,男子二十、女子十七還沒有成家的,就算“剩”下來了,父母親因為監管不力,是要受到相應懲罰的。因此,可以這樣講:你若剩男剩女、遲早坑爹坑媽。

5.鼓勵再婚:唐代不反對女性“夫喪守志”亦提倡“奪而嫁之”

提倡寡婦再婚,也是古代解決單身男子配偶的一個手段。古代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風易俗。在提倡寡婦再嫁的同時,也設定了再嫁的程式,強行讓寡婦嫁人,如《唐律·戶婚》之“夫喪守志”規定,丈夫去世後,如果妻子志願守志不嫁人,別人是不能強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讓她強行嫁出去,即所謂“奪而嫁之”。很多時候,許多歷史證據都證明唐代男女地位是非常平等的。

當某種非正常婚姻行為被更多人接受後,就會慢慢演變成一種社會婚俗。在古代北方少數民族中,便不以娶寡為恥,特別是在家族內部,弟娶嫂,嫂嫁叔等並不被認為有悖於常規倫理。

免責聲明:

  1. 本站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爲診斷及醫療依據,一切診斷與治療請遵從醫生指導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