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症診斷與治療

  一、診斷與鑑別診斷

  一)根據ICD-10,DSM-3-R診斷標準

  參照ICD-10,DSM-3-R診斷本症主要是臨床症狀的診斷。患者的強迫觀念或強迫行為依舊持續存在,並給他帶來明顯的苦惱,嚴重影響患者的學習、生活。

  臨床診斷一般困難不大,但有時需要與以下情況相鑑別:

  1.精神分裂:強迫狀態可能是精神分裂症早期階段的主要表現形式,但其強迫觀念的內容時常是荒謬不可理解的,漸漸伴隨出現明顯的退縮離群,情感淡漠的特點。隨著病情的進一步發展,會出現思維聯想障礙和妄想、幻覺,這些都比較容易鑑別。

  2.孤獨症:刻板重複的動作和意識行為是孤獨症的常見病狀,易與強迫症狀混淆,但嚴重的交往障礙和多數患者存在語言功能障礙和智力發育障礙卻恰恰是強迫症患者所不具備的。為此,仔細詢問病史和注意觀察其語言、行為特點,診斷的問題不大,但與高功能的孤獨障礙和不典型孤獨症的鑑別還要從發育史、病程、社交能力、語言運用水平等全面資料和檢查來進一步鑑別。

  3.抽動-穢語綜合徵:部分抽動-穢語綜合徵的患者存在不自主的、重複刻板的動作和行為或者儀式動作和行為,有的還出現強迫計數、重複語言而酷似強迫症,但抽動症極少同時具有強迫觀念,並且他們都有抽動-穢語綜合徵的病史或同時存在抽動,鑑別一般不困難。

  二)根據CCMD-2-R的標準診斷

  診斷標準:

  1.符合神經症的診斷標準;

  2. 以強迫症為主要臨床相,表現為下述形式之一種或混合:

  1)以強迫思想為主的臨床相,包括強迫觀念、強迫表象、強迫性對立觀念、強迫性窮思竭慮、強迫性害怕喪失自空能力等;

  2)以強迫動作為主要臨床相,表現為反覆洗滌、反覆核對檢查、反覆詢問或其他反覆的儀式化動作等。

  3. 排除其他精神障礙的繼發性強迫症狀,如抑鬱症和精神分裂症等。

  另外,ICD-10中將強迫症稱之為強迫性障礙,其診斷要點是:

  要作出肯定的診斷,必須在連續兩週中的大多數日子存在強迫症狀或強迫動作,或兩者並存,這些症狀引起痛苦或妨礙活動。強迫症狀應具備以下特點:

  1) 必須被看作是患者自己的思維或衝動;

  2) 必須至少有一種思想動作仍在被患者徒勞地加以抵制,即使患者不再對其他症狀加以抵制;

  3) 實施動作的想法本身應是令人不愉快的單純為緩解緊張或焦慮不視為這種意義上的愉快)

  4)想法、表象或衝動必須是令人不快地一再出現。

  二、治療方法

  1. 心理動力學的治療

  心理動力學派的治療強調透過頓悟、改變情緒經驗以及強化自我的方法去分析和解釋各種心理現象之間的矛盾衝突,以此達到治療的目的。在治療的過程中大量地運用闡釋、移情分析、自我聯想以及自我重建技術。

  2. 行為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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