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風病臨床治癒標準

  麻風病臨床治癒,根據臨床症狀、細菌檢查及病理檢查三方面的結果綜合判定。現將麻風病臨床治癒標準規定如下:

一、瘤型(ll)、界線類偏瘤型(bl)和中間界線類(bb)麻風

  1.臨床症狀:

  ①活動性皮損完全消失,或僅殘留有面板萎縮、色素改變、瘢痕、閉汗、脫毛等後遺症者。

  ②最近一年內周圍神經幹無壓痛或僅殘留有已固定的感覺障礙、肌肉萎縮、肢體或面部畸形及殘廢等後遺症。

  ③最近一年內無麻風反應者(面板、眼、神經)。

  2.細菌檢查:

  治療期內查菌陰轉後,每3個月查菌一次,連續1年內檢查結果陰性者。如果中間出現陽性結果,則必須重新開始計算。取材部位不得少於六處(耳垂、眶上、顴部、下頜及皮損二處)。研究治療病例不在此限。

  3.病理檢查:

  ①僅見少量非特異性慢性炎症細胞浸潤,或僅殘留有少量衰退的泡沫細胞浸潤者。

  ②神經小分支內及周圍無明顯炎症細胞浸潤。

  ③抗酸染色查菌結果陰性。

二、結核樣型(tt)和界線類偏結核樣型(bt)

  1.臨床症狀:同瘤型麻風臨床標準。

  2.細菌檢查:治療前查菌陰性,治療期內病情穩定判斷治癒時查菌一次仍為陰性者。如治療期查菌陽性,陰轉後則每6個月查菌一次,持續陰轉12個月。

  3.病理檢查:

  ①特異性炎症消失,或僅有少量非特異性慢性炎症細胞浸潤。

  ②神經小分支內及周圍無明顯炎症細胞浸潤。

  ③抗酸染色查菌結果陰性。

三、未定類

  治療前細菌檢查結果陽性者,按瘤型麻風臨床治癒標準判定。治療前細菌檢查結果陰性者,按結核樣型麻風臨床治癒標準判定。

  住院或院外治療達到上述標準者,經治醫療機構應給予臨床治癒證明書。

  注:麻風病已臨床治癒,尚遺留足底潰瘍者,應繼續進行治療,但不影響判定臨床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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