腫瘤化療的不良反應及處理方法

化學療法是將藥物經血管帶到全身,對身體所有細胞都有影響。這種療法有時也稱為“胞毒療法”,因為所用藥物都是有害,甚至是帶毒性的,體內細胞,無論是否惡性細胞,都受到破壞。

化學治療的臨床應用有四種方式

1.晚期或播散性腫瘤的全身化療
因對這類腫瘤患者通常缺乏其它有效的治療方法,常常一開始就採用化學治療,近期的目的是取得緩解。通常人們將這種化療稱為誘導化療(induction chemotherapy)。如開始採用的化療方案失敗,改用其它方案化療時,稱為解救治療(salvage treatment)。
2.輔助化療(adjuvant chemotherapy)
是指區域性治療(手術或放療)後,針對可能存在的微小轉移病灶,防止其復發轉移而進行的化療。例如骨肉瘤、睪丸腫瘤和高危的乳腺癌病人術後輔助化療可明顯改善療效,提高生存率或無病生存率。
3.新輔助化療(neoadjuvant chemotherapy)
針對臨床上相對較為侷限性的腫瘤,但手術切除或放射治療有一定難度的,可在手術或放射治療前先使用化療。其目的是希望化療後腫瘤縮小,從而減少切除的範圍,縮小手術造成的傷殘;其次化療可抑制或消滅可能存在的微小轉移,提高患者的生存率。現已證明新輔助化療對膀胱癌、乳腺癌、喉癌、骨肉瘤及軟組織肉瘤、非小細胞肺癌、食管癌及頭頸部癌可以減小手術範圍,或把不能手術切除的腫瘤經化療後變成可切除的腫瘤。
4.特殊途徑化療
(1)腔內治療 包括癌性胸腔內、腹腔內及心包腔內積液。通常將化療藥物(如絲裂黴素、順鉑、5-氟脲嘧啶、博來黴素)用適量的流體溶解或稀釋後,經引流的導管注入各種病變的體腔內,從而達到控制惡性體腔積液的目的。
(2)椎管內化療 白血病及許多實體瘤可以侵犯中樞神經系統,尤其是腦膜最容易受侵。治療方法是,通常採用胸椎穿刺鞘內給藥,以便腦積液內有較高的藥物濃度,從而達到治療目的。椎管內常用的藥物有甲氨喋呤及阿糖胞苷。
(3)動脈插管化療 如頸外動脈分枝插管治療頭頸癌,肝動脈插管治療原發性肝癌或肝轉移癌。

合理用藥原則

儘管目前已有40餘種常用的抗腫瘤藥物,而且新藥還在不斷地發展,但欲取得好的療效,還必須有合理的治療方案,包括用藥時機、藥物的選擇與配伍、給藥的先後次序、劑量、療程及間隔時間等,才能做到全面、合理、有效地選擇聯合化療方案。通常聯合化療方案的組成要考慮以下原則:
1.使用不同作用機制的藥物,以便發揮協同作用;
2.藥物不應有相似的毒性,以免毒性相加,患者不能耐受;
3.單一用藥必須有效。

化療注意事項
(1) 開始治療前診斷必須明確,白血病、多發性骨髓瘤與惡性組織細胞瘤必須得到血液學和骨髓細胞學診斷。惡性淋巴瘤與其它各種實體瘤必須得到區域性組織的病理診斷,化療藥物一般不用於診斷性治療,更不能作為安慰劑使用,以免給病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 患者一般情況較好,血象及肝、腎功能正常,才能耐受化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慎重考慮藥物的種類與劑量:[1] 年老體弱;[2] 以往經過多種化療或與放療同時進行;[3] 肝、腎功能異常;[4] 明顯貧血;[5] 白細胞或血小板低於正常值;[6]營養不良、血漿蛋白明顯減少;[7] 腫瘤骨髓轉移;[8] 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9] 有發熱、感染或其它併發症;[10] 心肌病變等;[11] 慢性肺功能不全。

化療失敗的原因

1.病人方面
骨髓與其它重要器官(肝、腎、心、肺等)的功能不全,患者的一般情況太差,不能耐受化療。
2.腫瘤方面
原發或繼發性抗藥;增殖比率較低處於靜止期細胞多;腫瘤的負荷過大,瘤細胞在1011 以上。
3.藥物方面
選擇性不強,對腫瘤和正常組織細胞的損傷差別不大;對go期細胞無效或效力太差;不能作用於“避難所”內的瘤細胞如不能透過血腦屏障而進入顱內;最有效的使用方法尚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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