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感染者到底能不能結婚?

艾滋感染者到底能不能結婚?對任何人和事的寬容,都應當以不違反法律法規為原則界限,這就是寬容的底線。《婚姻法》第七條確實沒有特別提及艾滋病患者能不能結婚事實上也沒有明確提及任何疾病,但是如果像患有艾滋病這種傳染性極強、無法治癒且會影響下一代的疾病的人都可以結婚,那還有什麼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呢?實際上,也有“艾滋病病人應暫緩結婚”的明確規定。目前國內絕大部分省、市、區,對於在婚檢時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攜帶者,體檢醫生都會出示“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這也是各級民政部門不允許艾滋病患者結婚的最直接的依據。由此可以認為,允許艾滋病患者結婚,不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婚並不是艾滋病患者的“應有權利”。

對任何人和事的寬容,也不應該只停留在感性層面上,而應該注入更多的理性成分。由於“艾滋女”結婚這一“空前壯舉”,貌似追求個人的自由與權利,貌似考驗社會的寬容與關懷,於是有太多的人為之打氣叫好、推波助瀾。但是稍作理性思考就會發現,“艾滋女”結婚事件對於當事人雙方、對於這個社會,都不如我們想象的那樣有意義。這位“艾滋女”結婚看上去是個人的私事,我們也姑且不論讓健康的丈夫在漫長的婚姻歲月中忍受性的煎熬或感染艾滋的恐懼,算不算真正的愛情和道義,但是他們結婚以後,妻子便有可能將艾滋病病毒原體傳染給丈夫,即使利用安全套防止夫婦間感染,也無法做到100%的安全。而誰都知道母嬰傳染是艾滋病的三種傳染途徑之一,感染機率達到15%至40%。母親選擇了生孩子,但是對於孩子來講,卻無法選擇是否以艾滋病毒攜帶者的身份出生,對於社會來講,便有可能增加了一個艾滋病病源。顯然,將艾滋病病毒傳染給更多的人,這不是艾滋病患者應有的權利,更不是社會寬容艾滋病患者應當付出的代價。

對於艾滋病患者結婚和生育的寬容,其實是一種非理性的、無原則的寬容。在目前的醫學條件下,對艾滋病患者結婚說“不”,應是一種理性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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