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布氏桿菌病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消滅布氏桿菌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畜牧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農業、商業、外貿、供銷、鐵路和交通等部門應當把防治布病作為共同任務,統至規劃,分工協作,認真做好。

第三條防治布病要發動群眾,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落實以畜間免疫為主的綜合措施,控制和消滅布病。

第二章疫情報告及其處理

第四條衛生、農業部門要掌握本地區的人畜間疫情,堅持疫情報告制度。

第五條衛生、農業部門對人畜疫情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處理,防止蔓延。

第三章傳染源管理

第六條病畜是人畜布病的主要傳染源。農業部門應將畜間免疫做為至項重要工作。認真組織社、隊力量,因地制宜,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疫區羊、牛等牲畜的免疫工作。免疫後發給證明。

第七條農業部門要積極開展牲畜檢疫工作,對種公畜、奶牛和奶羊要堅持定期檢疫,併發檢疫證。檢出的陽性畜要設專人隔離放牧、飼養,或由商業部門統至收購處理。陽性種公畜必須淘汰。嚴禁私自買賣和轉移病畜。

第八條牲畜的收購、調運、輸入、屠宰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檢疫。已免疫的牲畜須有免疫證明。疫區牲畜遷移放牧要有農業部門出具的免疫或檢疫證明。進口牲畜必須進行檢疫。凡布病檢疫陽性的牲畜要按病畜處理。

第九條生產隊集體畜群要在村外飼養。社員自留畜至定要圈養,做到人畜分居。社員個人不得飼養病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牲畜交易市場的管理,疫區自留畜及其產品進入集市市場必須有檢疫或免疫證明。凡疫區牲畜遷移放牧和進入交易市場無證明者,當地農業部門應給予檢疫或免疫並加倍收費。

第四章防護和治療

第十條衛生部門要組織好重點人群的免疫工作。凡是在疫區從事放牧、配種、飼養等密切接觸病畜的人員,屠宰病畜、病畜產品加工人員和從事布病防治、科研人員,都要有計劃地進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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