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ves病與妊娠

graves病常見於20至40歲的育齡婦女。通常妊娠時自身免疫處於抑制狀態,尤其是妊娠的最後3個月,graves病常可減輕甚至緩解。但仍有許多例外。明顯未控制的甲亢對孕婦和胎兒均有不利影響,然而只要處理得當對孕婦和胎兒均是安全的。大多數孕婦對甲亢的耐受性凍差於非妊娠婦女,而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病的遺傳易感性對下一代的影響也不因是否甲亢完全緩解而改變。當然最好孕婦血清中tsi能轉為陰性,否則tsi透過胎盤進入胎兒血中,易引起新生兒甲亢。故測定孕婦血清tsi可以推測新生兒甲亢的可能性。

妊娠期間甲亢的診斷有時有一困難,孕期一些生理變化易與甲亢的症狀混淆。且妊娠期甲狀腺結合球蛋白明顯增高,導致血清總t4可增加30%至50%,而妊娠時絨毛膜促性腺激素增高對tsh有抑制作用,因此判斷甲狀腺功能必須根據血清中ft3,ft4水平。胎兒甲狀腺於胎齡10周左右已開始具有吸碘功能,絕對禁忌應用碘治療,因其很易透過胎盤而損害胎兒甲狀腺。atd治療是孕婦甲亢的主要治療方法。為妊娠時首選。藥物治療過程中需每月監測母體甲狀腺激素水平,使母體血清ft3和ft4水平維持在正常參考水平的上限或略高些,atd劑量應為達到這一治療目標的最低劑量。在孕期的最後3個月更要加強監測。至預產期的前1個月是胎兒大腦迅速發展的階段,atd切不可過量。有的病人在孕期最後3個月病情可能完全緩解以致停藥。孕婦患graves病時不宜將甲狀腺腺素與atd聯合應用,應用l至t4很少透過胎盤,且胎盤中高度的酶活性,促使母血t4在此轉換成無活性的rt3以及使t3脫碘,因而對胎兒無保護作用,不能避免胎兒甲減的發生。

藥可引起胎兒宮內生長停滯和新生兒中樞神經系統障礙,對孕婦應屬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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