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胃腸病之--功能性消化不良
診斷標準*
必須包括
1、以下1 條或多條:
①. 餐後飽脹不適;②. 早飽感;③. 上腹痛;④. 上腹燒灼感;
並且
2. 沒有可以解釋上述症狀的器質性疾病的證據。
* 診斷前症狀出現至少6 個月,近3 個月滿足以上標準。鄭州大學一附院消化內科陳香宇
功能性消化不良又分為:餐後不適綜合徵;上腹疼痛綜合徵。
餐後不適綜合徵*
必須包括以下1 條或2 條:①. 正常量進食後出現餐後飽脹不適感,每週至少發生數次;②. 早飽感,抑制了正常進食,每週至少發生數次。
* 診斷前症狀出現至少6 個月,近3 個月滿足以上標準。
支援診斷的標準:①. 上腹部脹氣或餐後噁心或過度噯氣;②. 可能同時存在上腹疼痛綜合徵。
上腹疼痛綜合徵診斷標準*
必須包括以下所有條件:①. 中等程度以上的上腹部疼痛或燒灼感,每週至少1次;②. 間斷性疼痛;③. 不是全腹痛,不位於腹部其他部位或胸部;④. 排便或排氣後不能緩解;5. 不符合膽囊或Oddi 括約肌疾病的診斷標準。
* 診斷前症狀出現至少6 個月,近3 個月滿足以上標準。
支援診斷的標準:①. 疼痛可能為燒灼樣但不包括胸骨後疼痛;②. 疼痛通常由進食誘發或緩解,但也可能在禁食時發生;③. 可能同時存在餐後不適綜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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